【裁判摘要】
在商標權共有的情況下,商標權的許可使用應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共有人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5)民申字第364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張紹恒,男,漢族.194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間市。
委托代理人:李成道,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偉,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滄州田霸農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間市。
法定代表人:朱占倉,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朱占峰,男,漢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間市。
再審申請人張紹恒因與被申請人滄州田霸農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霸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三終字第 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張紹恒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1.張紹恒與朱占峰于2009年4月共同成立滄州科豐農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豐公司),由于雙方產生矛盾,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雙方對科豐 公司進行清算。在科豐公司清算糾紛中,經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張紹恒和朱占峰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法院出具了 (2011)河民清字第145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明確約定“田霸”商標歸張紹恒和朱占峰共同所有。在科豐公司清算之后,張紹恒才得知朱占峰在科豐公司清算之前,在張紹恒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其擔任科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擅自將 “田霸”商標轉讓給了朱占峰成立的田霸公司。為此張紹恒就朱占峰擅自轉讓商標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該案經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認定朱占峰擅自轉讓“甲霸”商標無效。由于朱占峰未經商標權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將“田霸”商標轉讓給田霸公司使用至今,侵害了張紹恒的合法權益;诖,張紹恒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朱占峰和田霸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該請求應得到支持。 2.一審、二審法院根據(jù)調解書第三條認定張紹恒不得向朱占峰主張“協(xié)議約定之外的任何權利”,故對張紹恒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實屬主觀臆斷。(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作為商標權共有人,朱占峰無權單獨許可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標。如果商標權共有人可以隨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容易造成被許可的商標的濫用,最終導致商標商譽價值損失殆盡,不利于保護其他商標權共有人的利益。因此,限制商標權共有人隨意許可他廠使用其商標,從長遠看符合商標權共有人的共同利益。所以無論是張紹恒還是朱占峰都無權單獨許可他人使用“田霸”商標。退一步講,即使商標權共有人有權單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必須要經商標權人的許可,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并辦理備案。本案中,張紹恒有理由相信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標的行為沒有得到任何商標權人的許可,屬于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張紹恒請求本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本案,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朱占峰和田霸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明確載明朱占峰支付給張紹恒的1800萬元,包括科豐公司成立以來的所有經營收益,以及新成立的田霸公司至協(xié)議簽訂之日的全部經營收益。該調解書對科豐公司的財產和田霸公司的財產均做了分割,實際上把田霸公司也作為朱占峰與張紹恒經營的公司來處理。(二)調解書第三條約定 “張紹恒對朱占峰的任何經營行為均表示諒解,并放棄本協(xié)議約定之外的任何權利,張紹恒承諾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朱占峰的任何責任或以任何方式再向其提出任何主張”。既然張紹恒在調解書中已經承諾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朱占峰的任何責任,張紹恒再主張朱占峰和田霸公司商標侵權并賠償損失,不能成立。(三)田霸公司使用 “田霸”商標不屬于侵權行為。朱占峰作為 “田霸”商標的共有人,有權使用該商標,朱占峰所有的田霸公司當然也有權使用“田霸”商標。事實上,張紹恒設立的河北圣牛農業(yè)機械有限公司也使用“田霸”商標。:綜上,請求本院駁回張紹恒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張紹恒在二審開庭時已經明確其訴訟主張為,在張紹恒與朱占峰達成調解協(xié)議之后,田霸公司未經許可使用 “田霸”商標構成侵權。因此,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一)田霸公司的上述商標使用 行為是否已經朱占峰的許可;(二)田霸公司的上述商標使用行為是否侵害張紹恒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ㄒ唬╆P于張紹恒主張?zhí)锇怨臼褂谩疤锇浴鄙虡宋唇浽S可并備案的問題。
本院認為,法院生效裁判已經確認,朱占峰擅自將“田霸”商標轉讓至田霸公司名下的行為無效,“田霸”商標由張紹恒和朱占峰共同所有。田霸公司由朱占峰設立,朱占峰曾任田霸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占峰作為“田霸”商標的共有人在訴訟過程中也已經申明其許可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標,朱占峰和田霸公司之間是否簽訂許可合同及備案并不能改變這一事實。而且,商標許可合同是否備案并不影響商標許可行為的效力,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可以認定,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標,經過了商標權共有人朱占峰的許可,張紹J恒此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ǘ┨锇怨镜纳鲜錾虡耸褂眯袨槭欠袂趾埥B恒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如前所述,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標已經商標權共有人朱占峰的許可,因此,本案關鍵問題在于作為“田霸”商標共有人之一的朱占峰是否有權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單獨許可田霸公司使用該商標。
對于商標權共有,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除此之外,商標法對于商標權共有人權利行使的一般規(guī)則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本院認為,商標權作為一種私權,在商標權共有的情況下,其權利行使的規(guī)則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由共有人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共有人不得阻止其他共有人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理由在于:
首先,商標只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商品或者服務結合起來,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體現(xiàn)商標的真正價值。如果因為商標權共有人難以協(xié)商一致導致注冊商標無法使用,不僅難以體現(xiàn)出注冊商標的價值,有悖于商標法的立法本意,也難以保障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其次,商標權共有人單獨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一般不會影響其他共有人利益,其他共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該種許可方式原則上應當允許。商標權共有人如果單獨以排他許可或者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則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影響較大,原則上應禁止。再次,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因此,從保證商品質量和商標商譽的角度,商標權共有人單獨進行普通許可,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一般也不會產生重大影響。退一步而言,即便商標權共有人單獨進行普通許可造成了該商標商譽的降低,損害到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這也是商標權共有制度自身帶來的風險。在商標權共有人對權利行使規(guī)則沒有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共有人應對該風險有所預期。最后,要求商標權共有人全部同意才可進行普通許可,無疑會增加商標許可使用的成本,甚至導致一些有價值的商標因共有人不能達成一致而無法使用。綜上,商標權共有人在沒有對權利行使規(guī)則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一般可以單獨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
按照上述規(guī)則,本案中“田霸”商標共有人朱占峰有權單獨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田霸公司使用該商標,田霸公司使用該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除此之外,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同樣可以得出上述結論。理由在于:首先,田霸公司與商標權共有人張紹恒和朱占峰之間均有密切的聯(lián)系,在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中,明確將朱占峰設立的田霸公司至調解協(xié)議之前的經營收益納人調解范圍分配給張紹恒,并約定田霸公司歸朱占峰所有,張紹恒不再持有任何股份,田霸公司之后的所有經營收益,均歸朱占峰。也就是說,雙方共同設立的科豐公司解散后,科豐公司的“田霸”商標歸屬雙方共有,而調解協(xié)議也將田霸公司納人到調解范圍中,約定田霸公司歸朱占峰所有?梢哉J為,張紹恒在簽訂調解協(xié)議時,應當預期到在科豐公司解散的情況下,田霸公司在以后的經營活動中可能會繼續(xù)使用“田霸”商標,但在調解協(xié)議中卻并未作出禁止的約定。其次,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僅顯示朱占峰許可田霸公司使用“田霸”商標,并無證據(jù)證明朱占峰許可其他人使用該商標。本案中并不存在朱占峰隨意濫發(fā)許可的情況,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田霸公司的使用行為造成了該商標商譽的降低,從而損害到張紹恒的利益。最后,根據(jù)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張紹恒為法定代表人的河北圣牛農業(yè)機械有限公司也在使用“田霸”商標。張紹恒在申請再審時提交了該公司的宣傳頁,證明該公司使用的是“德圣!鄙虡恕1驹赫J為,即使可以確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但鑒于該宣傳頁上沒有時間,不能排除河北圣牛農業(yè)機械有限公司曾經使用或者同時使用“田霸”商標的可能。因此,張紹恒提交的該份證據(jù)不能推翻二審法院的上述認定。綜上,二審法院認定田霸公司在調解協(xié)議之后使用“田霸”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正確,張紹J廈相關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張紹恒主張一審、二審法院根據(jù)調解書第三條認定張紹恒不得向朱占峰主張“協(xié)議約定之外的任何權利”的問題,該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朱占峰和田霸公司不侵權的主要理由,二審法院對該理由已經進行糾正,本院對張紹恒的該主張不再評述。
綜上,張紹恒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紹恒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周 翔
審 判 員 郎貴梅
代理審判員 羅 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博